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25條及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增訂第3條之1、第1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辦理其買回庫藏股份、公司合併之股份及股東拋棄之股份註銷時,應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後,連同證券存摺及主管機關核准庫藏股買回註銷相關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適用公司合併之股份及股東拋棄之股份註銷),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2. 外國發行人依註冊地國法令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股份註銷者,得檢具律師、會計師意見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已完成股份註銷之證明文件代替前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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