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25條及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增訂第3條之1、第1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並依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發放之現金交付特別股所有人,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現金發放作業: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之收回款項歸屬約定,將現金交付約定領取人;無收回款項歸屬約定者,將現金予以留存,俟出質人或質權人提示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作業。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將現金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2. 發行人以標的證券收回特別股,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前項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可交換股數等資料,複核可交換股數等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標的證券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將標的證券撥入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收回之特別股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屬執行機關扣押或禁止處分部分,於標的證券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或禁止處分。
    2. 二、屬設質部分,於標的證券劃撥入帳後續予設質,並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屬提存部分,於標的證券撥入法院提存帳戶後續充為提存標的,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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