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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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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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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會計科目之明細科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其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14條
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如左: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三)固定資產。
(四)遞耗資產。
(五)無形資產。
(六)其他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三)其他負債。
三、業主權益。
(一)資本或股本。
(二)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四)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五)累積換算調整數。
(六)庫藏股。
第15條
流動資產指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但商業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應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標準,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週轉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二)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二、短期投資:指購入具公開市場,隨時可變現,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有價證券;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短期投資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但開放型基金,其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二)短期投資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應改列為長期投資,但均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三)短期投資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性質,分別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
(四)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重新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五)結算時應評估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於編製報表時與現金合併以「現金及約當現金」科目表達。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二)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應收票據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六)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應收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應收款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單獨列示,作為副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為「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之減項。
(六)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帳款者,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如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七)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八)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前款之應收款項;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二)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但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存貨: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製成品、副產品;或正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二)存貨若有瑕疪、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七、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但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
八、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七款之流動資產。
但以上各款流動資產,除現金外,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第16條
基金及長期投資指商業為特定用途而提撥之各類基金及因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列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二﹑長期投資:指長期性之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購買長期債券或投資不動產等;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二)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長期債券投資應按面額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四)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第18條
遞耗資產指資產價值將隨開採、砍伐或其他使用方法而耗竭之天然資源;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遞耗資產應按取得、探勘及開發成本入帳。
二、遞耗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日期及增減金額。
三、遞耗資產應於估計開採或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耗,且應註明折耗之計算方法,並依其性質轉作存貨或銷貨成本,不得間斷。累積折耗應列為遞耗資產之減項。
四、遞耗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質權或典權者,應予註明。
第19條
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存在而具經濟價值之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商標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商標權;商標權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二、專利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轉利權;專利權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三、著作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文學、藝術、學術、音樂、電影等創作或翻譯之出版、銷售、表演等權利;著作權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四、電腦軟體:指對於購買或開發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電腦軟體成本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評價。但在建立技術可行性以前所發生之成本應作為研究發展費用;電腦軟體成本應個別攤銷,每年之攤銷比率係以該產品本期收益對該產品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益之比率,與按該產品之剩餘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之攤銷率,兩者之較大者為準。期末應按未攤銷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
五、商譽:指出價取得之商譽。商譽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六、開辦費:指商業在創業期間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開辦費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列記為資產;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專利權成本。
研究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註明。
第21條
流動負債指將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債務。但商業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應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負債之標準,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流動負債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之事項如左: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及透支之款項,其償還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短期借款應按現值評價。
(二)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向金融機構、業主、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二)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應付票據:指商業應付之各種票據;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面額評價。
(二)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五)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四、應付帳款:指商業應付之各種帳款;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二)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五、應付所得稅: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
六、其他應付款:指不能歸屬於應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等;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其他應付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二)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七、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八、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七款之流動負債。
但以上各款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第22條
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債務,以較長者為準;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應付公司債:指發行人發行之債券;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公司債應按面值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於債券流通期間內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發行債券之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應附註說明。
(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二、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借款,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長期借款應按現值評價。
(二)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等。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第32條
營業成本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而應負擔之成本;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一、銷貨成本:指銷售商品之原始成本或產品之製造成本。進貨退回及折讓應作為進貨成本之減項。
二、勞務成本:指提供勞務所應負擔之成本。
三、業務成本:指因居間及代理業務或受委託等所應負擔之成本。
四、其他營業成本:指因其他營業收入所應負擔之成本。
第34-1條
八十九年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累積為資本公積者,公司得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決定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前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九十二年度。
第42條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之翌日起至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表註釋說明: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政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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