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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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流動負債指將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債務。但商業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應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負債之標準,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2. 流動負債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之事項如左:
    1.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及透支之款項,其償還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短期借款應按現值評價。
      2. (二)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3. (三)向金融機構、業主、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2. 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2. (二)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3. 三、應付票據:指商業應付之各種票據;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面額評價。
      2. (二)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 (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5. (五)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4. 四、應付帳款:指商業應付之各種帳款;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2. (二)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3.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4. (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5. 五、應付所得稅: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
    6. 六、其他應付款:指不能歸屬於應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等;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其他應付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2. (二)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3. (三)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7. 七、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8. 八、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七款之流動負債。
  3. 但以上各款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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