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條之 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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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指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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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商業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應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標準,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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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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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週轉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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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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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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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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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投資:指購入具公開市場,隨時可變現,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有價證券;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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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投資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但開放型基金,其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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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投資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應改列為長期投資,但均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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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期投資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性質,分別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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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重新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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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算時應評估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於編製報表時與現金合併以「現金及約當現金」科目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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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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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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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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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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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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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收票據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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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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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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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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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收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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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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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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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收款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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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單獨列示,作為副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為「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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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帳款者,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如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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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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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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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前款之應收款項;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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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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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但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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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貨: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製成品、副產品;或正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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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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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貨若有瑕疪、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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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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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但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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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七款之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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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上各款流動資產,除現金外,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