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條之 1條文

所有條文

  1. 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債務,以較長者為準;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應付公司債:指發行人發行之債券;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公司債應按面值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於債券流通期間內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2. (二)發行債券之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應附註說明。
      3. (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2. 二、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借款,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其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一)長期借款應按現值評價。
      2. (二)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3. (三)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3.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等。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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