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條之 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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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長期投資指商業為特定用途而提撥之各類基金及因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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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列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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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投資:指長期性之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購買長期債券或投資不動產等;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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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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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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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債券投資應按面額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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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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