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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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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八十九年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累積為資本公積者,公司得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決定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前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九十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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