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條之 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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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資產負債表日之翌日起至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表註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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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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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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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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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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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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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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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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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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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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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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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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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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