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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存在而具經濟價值之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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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商標權;商標權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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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轉利權;專利權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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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文學、藝術、學術、音樂、電影等創作或翻譯之出版、銷售、表演等權利;著作權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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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腦軟體:指對於購買或開發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電腦軟體成本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評價。但在建立技術可行性以前所發生之成本應作為研究發展費用;電腦軟體成本應個別攤銷,每年之攤銷比率係以該產品本期收益對該產品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益之比率,與按該產品之剩餘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之攤銷率,兩者之較大者為準。期末應按未攤銷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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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譽:指出價取得之商譽。商譽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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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辦費:指商業在創業期間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開辦費按未攤銷之成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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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列記為資產;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專利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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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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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