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茲承 (以下稱介紹人)之介紹,向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開立信用帳戶,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特簽訂本契約書,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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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基於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應依乙方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本契約及有關法令規章、函示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如有修訂變更者,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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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與乙方之間所有款項及證券之收授,均以信用帳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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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以及因市價漲跌所補繳之融資融券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均作為甲方提供之擔保,由乙方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依規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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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者,甲方於融資融券清結時,同意乙方以同種類及數量之有價證券或商品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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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屬上市(櫃)有價證券者,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全部作為擔保品;或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該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若無操作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情事,應全部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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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作為擔保品之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之融資融券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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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期限、整戶擔保維持率、融資融券之證券種類,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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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融資之金額,以甲方買進證券之成交價格,按融資比率核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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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融券之證券,依甲方賣出之證券種類及數量,按規定限額核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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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逐日計算甲方信用帳戶之整戶及各筆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其低於乙方所定比率時,甲方應即依乙方之通知於期限內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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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補繳期限,依操作辦法第二十條定之,甲方未依該條規定補繳差額時,乙方得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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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停止過戶原因時,乙方應依規定之時間停止受理融券賣出;甲方已融券者,亦應依規定之期限前還券了結。如未依限還券,乙方應處分甲方提供之各項擔保。但停止過戶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或受益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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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應補差額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由乙方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前,依規定代為辦理過戶。但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甲方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有價證券過戶股數或單位數,由乙方依「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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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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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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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合併終止上市(櫃),存續公司以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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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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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清結,乙方得於次一營業日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三款規定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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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除依操作辦法第四十三條另有約定者外,甲方有操作辦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即依操作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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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前項規定處分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甲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由甲方負擔,處分所得抵充甲方所負融資融券債務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不足抵充,甲方應立即清償,否則乙方依法追償。乙方處分後得註銷甲方之信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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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他特殊事故,乙方未能處分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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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給付甲方之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乙方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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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按甲方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資融券尚未了結部份,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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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利息於甲方償還融資時,本息一次償還,甲方如超過規定期限未償還融資,乙方並按核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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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券手續費按規定標準一次計付,如超過規定期限未償還融券,乙方並按核定融券手續費率加收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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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計算融資融券之各種有關款券如錯誤,甲方同意於事後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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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開標借或議借或標購某種差額證券時,甲方如有融券該種證券,同意按乙方之規定辦理並負擔此項借券或標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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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借券費用,乙方得在甲方繳存之融券擔保價款或其他款項內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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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於公開標借或議借或標購某種融券差額證券期間,暫停甲方為該種證券融券賣出及融資現金償還,但融資到期償還者、甲方同時有該種證券之融資及融券餘額,而申請以現金償還融資,並以取得之證券辦理現券償還融券者、差額證券係因乙方轉融通業務產生之融資現金償還,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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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以乙方主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訴訟時,以乙方主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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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開立信用帳戶申請書上所載之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通訊處、連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得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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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規定應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子郵件或甲方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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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要求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應事先出具書面或電子同意書;乙方通知甲方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郵寄通知方式所定截止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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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甲方未依前條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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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之簽章應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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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或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另因與乙方往來而需提供第三人資料予乙方時,甲方願負責取得第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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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信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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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操作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訂情事之一或甲方死亡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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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融資融券債務結清後,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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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甲方死亡當然終止者,乙方得準用操作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結其融資融券餘額,並得於清償債務之必要範圍內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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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資融券擔保品或信用狀況之風險度,經乙方評估達其所訂具體認定標準(如附件)時,乙方為保障債權,得終止展延該筆融資融券之期限約定,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了結買賣。乙方得於契約期間內修正上開具體認定標準,並應於修正內容生效日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電子或於乙方官網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修正內容。上開具體認定標準及提前終止展延與了結買賣相關事項,甲方已充分知悉。
甲方: (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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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乙方對本人信用帳戶內同日委託證券商為有價證券之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均成交者,就其同數量部分,得由委託證券商逕行代為填製申請書辦理融資現金償還及融券現券償還,並就應收付之證券及款項互為沖抵後之差額辦理交割,本人不另逐件申請。但本人於成交日收盤前以書面向乙方代理證券商為不同意之指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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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乙方之代理證券商於受理本人非當面申請融資現金償還、融券現券償還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得免經本人於「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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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以本人於乙方代理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依乙方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一條補繳差額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得以非當面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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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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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簽署本契約書前,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並充分瞭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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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分繕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另以副本送介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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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