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甲方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2. 二、因合併終止上市(櫃),存續公司以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3. 三、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2. 甲方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清結,乙方得於次一營業日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三款規定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雙方除依操作辦法第四十三條另有約定者外,甲方有操作辦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即依操作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4. 乙方依前項規定處分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甲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由甲方負擔,處分所得抵充甲方所負融資融券債務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不足抵充,甲方應立即清償,否則乙方依法追償。乙方處分後得註銷甲方之信用帳戶。
  5. 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他特殊事故,乙方未能處分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