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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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規定應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子郵件或甲方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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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要求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應事先出具書面或電子同意書;乙方通知甲方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郵寄通知方式所定截止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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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甲方未依前條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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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之簽章應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