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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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以及因市價漲跌所補繳之融資融券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均作為甲方提供之擔保,由乙方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依規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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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者,甲方於融資融券清結時,同意乙方以同種類及數量之有價證券或商品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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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屬上市(櫃)有價證券者,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全部作為擔保品;或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該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若無操作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情事,應全部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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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作為擔保品之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之融資融券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