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證券交易法 EN 第一百五十七條

相關行政函釋

1.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2481號令
要  旨: 發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相關規定之令
2.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號令
要  旨: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2.18. (91)臺財證(三)字第17 7669號函廢止)
3.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62號令
要  旨: 令釋公司法第27條規定適用證券交易法之情形
4.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60038415號
要  旨: 內部人認購所屬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所涉歸入權適用疑義
5.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93號
要  旨: 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以持有股票作價抵繳股款受讓股票公司 之董事、經理或其他內部人,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稱「取得」之範 圍
6.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20002385號
要  旨: 被收購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 之「賣出」,應認定賣出時點及價格
7.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10048064號
要  旨: 內部人於給與日取得所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信託保管該股 票於條件成就後因返還而取得,均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稱 取得
8.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90065428號
要  旨: 內部人因清算公司分派財產而取得之公司股票,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取得之規定;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普通股收盤價、興櫃股票以普通股加 權平均成交價為取得成本
9.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80069547號
要  旨: 公司於進行清算程序時,以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方式,將其上市有價證券 分派予股東者,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及同法第 157 條場外交易 限制與歸入權之規定
10.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80026581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以所持有公司有價證券轉讓予發起設立公司,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所訂「賣出」。但該發起設立公司如係公司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 有者,則適用之
11.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600474771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將持股成立信託專戶,於信託期間屆滿,受託人返還持有股票 及信託股票孳息(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新股),無證券交 易法第 157 條歸入權之適用
12.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60048145號
要  旨: 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所定之「取得」範圍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4.03.02 (84)台財證(三)字第 00461 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 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
13.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60041582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 取得」範圍,無須認定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
14.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600366721號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以所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為標的發行交換公司債,因債券持 有人行使交換權而移轉股份者,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賣出」
15.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145599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贈與未成年子女其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者,該次受贈股票,免納 入歸入利益計算。如信託收益分配之性質為贈與,亦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
16.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138599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認購權證,如內部人就信託專戶所持有之 認購權證具有運用決定權,則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適用。又到期以 現金結算之行為應視為賣出
17.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0233號
要  旨: 釋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
18.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40130983號
要  旨: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適用
19.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三字第0940000566號令
要  旨: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制度而轉讓或取得所屬公司股份之股權申報等事項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10.02. 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504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20.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三字第0930005911號
要  旨: 上司公司董監、經理人於公司興櫃或上櫃期間取得或賣出所屬公司股票, 而在 6 個月內公司已上市時再行賣出或買進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計算歸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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