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0980069547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9年1月2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22-2、150、15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司於進行清算程序時,以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方式,將其上市有價證券 分派予股東者,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及同法第 157 條場外交易 限制與歸入權之規定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所詢轉投資我國上市公司股份超過10%之公司組織法人股東,因辦理公司解散清算而分配其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與股東之相關法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勤○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張○淦會計師 副本: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9年1月13日 (歷史版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