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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0990065428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22-2、150、15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內部人因清算公司分派財產而取得之公司股票,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取得之規定;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普通股收盤價、興櫃股票以普通股加 權平均成交價為取得成本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內部人因所投資之公司進行清算而取得所屬公司股票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9年6月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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