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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三字第0960047477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6年11月1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司內部人將持股成立信託專戶,於信託期間屆滿,受託人返還持有股票 及信託股票孳息(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新股),無證券交 易法第 157 條歸入權之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公司內部人將持股信託予銀行,於信託期間屆滿,銀行返還持股及信託股票孳息返還,有無歸入權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新竹市台○街00號0樓)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抄本:本會證期局(第三組)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年5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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