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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三字第0940130983號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94年8月25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要 旨 | |
| 要 旨 |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之適用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94年7月15日翔財字第94005號函辦理。 正本:○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8.01. 公告,自114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民國94年5月1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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