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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三字第0940130983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4年8月25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94年7月15日翔財字第94005號函辦理。 正本:○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4年5月1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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