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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098002658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8年8月1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EN
第131、272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22-2、15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司內部人以所持有公司有價證券轉讓予發起設立公司,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所訂「賣出」。但該發起設立公司如係公司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 有者,則適用之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31條或第272條規定,以所持有之所屬公司股票抵繳股款,非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之「賣出」,請查照。 說明: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542台北市民權東路3段178號12樓> |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98年5月2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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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民國98年6月1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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