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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三字第0960036672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6年7月1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26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開發行公司以所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為標的發行交換公司債,因債券持 有人行使交換權而移轉股份者,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賣出」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函詢某上市公司之大股東以持有該上市公司之股份為標的發行交換公司債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賣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正本: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抄本:本會證期局(第三組)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年5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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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96年3月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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