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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0233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5年1月1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6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釋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並以「股票交付日」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本會業於95年1月12日以金管證三字第0940147822號令發布施行,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件)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件)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47822號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並以「股票交付日」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二、另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則以「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為取得時點,並以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三、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三字第0九三000二三三三號令,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廢止。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本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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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年1月1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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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93年12月9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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