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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三字第0950138599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5年10月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司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認購權證,如內部人就信託專戶所持有之 認購權證具有運用決定權,則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適用。又到期以 現金結算之行為應視為賣出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貴行開辦之「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於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認購權證時,委託人若為該標的證券公司之經理人,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會法律事務處 抄本: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年5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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