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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應另檢具直客投資人服務增補契約及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本公司於接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三條之一所提出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專用之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使用者密碼變更、系統使用者維護及機構基本資料維護等事宜,其作業程序準用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銷售機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維護直客投資人之資料,其作業程序準用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銷售機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其所發行之境內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及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匯款方式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基金募集作業之款項收付者,應於基金募集開始銷售前,操作前項交易,將該基金募集期間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3. 前二項基金基本資料變更,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次一營業日辦理基金資料維護作業。
  4. 第一項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之前五營業日完成設定。本公司自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起,透過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直客投資人間,及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者之款項收付作業。
  5. 第一項申購收單時間,上午收單者不得逾上午十一時,下午收單者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買回、轉換收單時間,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基金基本資料。
第一節 銷售機構申購
第一款 交易資料輸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申購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申購時亦同。但申購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申購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2. 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上午十一時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下午收單者),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起(下午收單者),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資料彙整,產製「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下單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前(下午收單者),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起(下午收單者),依「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按基金級別,將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2. 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申購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申購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申購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申購款項彙總資料。
  3. 銷售機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二款 款項處理
  1. 銷售機構應依據「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SH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9696+銷售機構代碼6碼+0000。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銷售機構約定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申購款項匯款。
  4.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申購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申購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銷售機構如欲自行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申購款項,應於前條第一項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三十分鐘前,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銷售機構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及「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2. 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申購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並應依第二十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與匯入申購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
  2. 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或「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銷售機構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申購款項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付之申購款項,依基金級別合計彙總,匯撥至各基金專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前述匯款資料如下:
    1. 一、匯款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2. 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TDCCP+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機構代碼+申購日期)。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清算平台申購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申購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銷售機構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申購款項匯入者,除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銷售機構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銷售機構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三款 申購交易確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申購交易後,應將申購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申購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上午收單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申購交易確認及更正。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申購交易確認資料。
第一款 交易資料輸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申購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申購時亦同。但申購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申購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2. 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上午十一時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下午收單者),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起(下午收單者),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資料彙整,產製「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下單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前(下午收單者),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起(下午收單者),依「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按基金級別,將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2. 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申購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申購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申購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申購款項彙總資料。
  3. 銷售機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二款 款項處理
  1. 銷售機構應依據「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SH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9696+銷售機構代碼6碼+0000。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銷售機構約定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申購款項匯款。
  4.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申購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申購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銷售機構如欲自行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申購款項,應於前條第一項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三十分鐘前,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銷售機構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及「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2. 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申購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並應依第二十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與匯入申購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
  2. 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或「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銷售機構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申購款項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付之申購款項,依基金級別合計彙總,匯撥至各基金專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前述匯款資料如下:
    1. 一、匯款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2. 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TDCCP+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機構代碼+申購日期)。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清算平台申購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申購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銷售機構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申購款項匯入者,除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銷售機構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銷售機構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三款 申購交易確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申購交易後,應將申購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申購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上午收單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申購交易確認及更正。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申購交易確認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申購交易後,應將申購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申購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上午收單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申購交易確認及更正。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申購交易確認資料。
第二節 直客投資人申購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申購申請時,申購交易資料輸入及款項處理,準用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之七、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銷售機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但申購申請或取消之資料,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之申購資料所指定之直客投資人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申購資料未指定扣款帳戶者,本公司以該直客投資人最後完成扣款授權之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起(下午收單者),將直客投資人之申購資料併入第十七條第一項「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核對直客投資人之申購下單彙總資料。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起(下午收單者),將直客投資人申購資料併入第十九條第一項各該基金級別之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本公司將直客投資人之申購款項併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該基金級別之申購款項,匯撥至各基金專戶。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申購申請時,申購交易資料輸入及款項處理,準用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之七、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銷售機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但申購申請或取消之資料,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之申購資料所指定之直客投資人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申購資料未指定扣款帳戶者,本公司以該直客投資人最後完成扣款授權之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起(下午收單者),將直客投資人之申購資料併入第十七條第一項「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核對直客投資人之申購下單彙總資料。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起(下午收單者),將直客投資人申購資料併入第十九條第一項各該基金級別之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本公司將直客投資人之申購款項併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該基金級別之申購款項,匯撥至各基金專戶。
第一節 銷售機構買回
第一款 交易資料輸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買回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買回時亦同。但買回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買回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2. 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新增、更正或取消買回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起,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資料彙整,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下單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買回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下午五時前,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二款 買回交易確認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買回金額、基金淨值、付款日期等買回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買回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買回交易確認資料。
  1. 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買回確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付款日之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付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三款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SH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
      1. (一)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款項採合併匯款者:9701+基金代碼10碼。
      2. (二)買回款項採單獨匯款者:9632+基金代碼10碼。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買回款項匯款。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買回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買回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款項,或自行將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款項收付作業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下稱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買回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與匯入買回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買回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付款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買回款項匯入者,除買回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買回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付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付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一款 交易資料輸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買回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買回時亦同。但買回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買回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2. 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新增、更正或取消買回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起,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資料彙整,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下單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買回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下午五時前,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二款 買回交易確認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買回金額、基金淨值、付款日期等買回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買回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買回交易確認資料。
  1. 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買回確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付款日之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付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三款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SH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
      1. (一)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款項採合併匯款者:9701+基金代碼10碼。
      2. (二)買回款項採單獨匯款者:9632+基金代碼10碼。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買回款項匯款。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買回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買回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款項,或自行將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款項收付作業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下稱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買回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與匯入買回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買回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付款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買回款項匯入者,除買回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買回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付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付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節 直客投資人買回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買回時亦同。
  1. 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將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付款明細,按基金級別,併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款項,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三十七條之一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買回款項,準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三十七條之一之買回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2. 前項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買回時亦同。
  1. 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將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付款明細,按基金級別,併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款項,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三十七條之一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買回款項,準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三十七條之一之買回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2. 前項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
第二節 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款項
第一款 收益分配資料通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有權參與收益分配單位數、每單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及各類別所得分配金額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收益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收益分配金額如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規定之最低分配金額欲改以再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須另行註記。
  4. 第一項收益分配資料上傳,收益分配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除息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完成。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收益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資料。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收益分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發放日之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二款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除收益分配採單獨匯款者,受款人帳號為9668+基金代碼10碼外,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收益分配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或自行將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與匯入收益分配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收益分配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收益分配款項匯入者,除收益分配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收益分配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收益分配發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收益分配發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三款 收益分配再投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再投資基準日、再投資分配單位數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
第一款 收益分配資料通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有權參與收益分配單位數、每單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及各類別所得分配金額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收益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收益分配金額如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規定之最低分配金額欲改以再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須另行註記。
  4. 第一項收益分配資料上傳,收益分配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除息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完成。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收益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資料。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收益分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發放日之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二款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除收益分配採單獨匯款者,受款人帳號為9668+基金代碼10碼外,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收益分配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或自行將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與匯入收益分配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收益分配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收益分配款項匯入者,除收益分配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收益分配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收益分配發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收益分配發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三款 收益分配再投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再投資基準日、再投資分配單位數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
第三節 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時亦同。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將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按基金級別,併入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款項,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五十二條之三將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準用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將屬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之款項,併入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五十二條之一之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收益分配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2. 前項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時亦同。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將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按基金級別,併入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款項,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五十二條之三將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準用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將屬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之款項,併入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五十二條之一之收益分配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收益分配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2. 前項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
  1. 基金募集不成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辦理與銷售機構及直客投資人間之通知及退款作業。
  2. 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退款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八章第二節及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第二款 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清算款項
第一目 基金清算資料通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基金代碼、銷售機構代碼、有權參與清算單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總金額、清算款項發放日及清算金額是否全額給付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分配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基金清算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基金清算分配資料。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基金清算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發放日之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清算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基金清算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二目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基金清算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清算款項,或自行將基金清算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清算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六十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與匯入基金清算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基金清算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發放日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基金清算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基金清算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基金清算款項匯入者,除清算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基金清算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一目 基金清算資料通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基金代碼、銷售機構代碼、有權參與清算單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總金額、清算款項發放日及清算金額是否全額給付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分配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基金清算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基金清算分配資料。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基金清算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發放日之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清算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基金清算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二目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基金清算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清算款項,或自行將基金清算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清算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六十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與匯入基金清算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基金清算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發放日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基金清算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基金清算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基金清算款項匯入者,除清算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基金清算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三款 直客投資人之清算款項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時亦同。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將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按基金級別,併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款項,依第六十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六十五條之一將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基金清算款項,準用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將屬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之款項,併入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之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六十五條之一之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基金清算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2. 前項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將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取消時亦同。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將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按基金級別,併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款項,依第六十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六十五條之一將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基金清算款項,準用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將屬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之款項,併入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基金清算之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六十五條之一之基金清算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基金清算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2. 前項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清算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月初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作業服務費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作業服務費清單」,核對前月份應付本公司之集中清算服務作業服務費金額及明細資料,及前月份申購手續費金額與明細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初,依本公司提供之作業服務費清單,將作業服務費給付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本公司於每月初將申購手續費,扣除直客投資人款項收付作業服務費、申購扣款作業服務費及匯費後,匯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留存之款項帳戶。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停止上班日前已完成交易確認之買回交易,及已於停止上班日前通知本公司之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付款明細,本公司依停止上班之天數依序向後遞延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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