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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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前(下午收單者),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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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