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將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併入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款項,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依第三十七條之一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付款明細通知本公司後,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買回款項,準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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