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收益分配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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