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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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者,本公司於接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三條之一所提出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專用之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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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使用者密碼變更、系統使用者維護及機構基本資料維護等事宜,其作業程序準用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銷售機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