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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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比對相符之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再依第三十七條之一之買回款項付款明細,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由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匯入直客投資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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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不足支付匯費,本公司即不辦理匯款,並俟本公司累積應付該直客投資人之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