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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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買回款項匯入者,除買回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買回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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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付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付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