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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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其所發行之境內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及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匯款方式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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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基金募集作業之款項收付者,應於基金募集開始銷售前,操作前項交易,將該基金募集期間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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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基金基本資料變更,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次一營業日辦理基金資料維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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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之前五營業日完成設定。本公司自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起,透過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直客投資人間,及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者之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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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申購收單時間,上午收單者不得逾上午十一時,下午收單者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買回、轉換收單時間,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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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基金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