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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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再投資基準日、再投資分配單位數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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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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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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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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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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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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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