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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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買回確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付款日之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付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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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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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