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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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申購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申購時亦同。但申購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申購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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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上午十一時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下午收單者),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