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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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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82489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第67條、第69條、第136條、 第139條、第146條、第147條;增訂第67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並自 99年8月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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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公司接獲總代理人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
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
料輸入交易平台後,通知總代理人。
第7條
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台作業申
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第8條
本公司接獲銷售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
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
料輸入交易平台後,通知銷售機構。
第10條
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
回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 HNBKTWTP127
(二)受款人名稱: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三)受款人帳號: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93700 +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93700 +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銷
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
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
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
查詢。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將開戶申請
書影本函知本公司。
三、經本公司核對開戶申請書影本上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
人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
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
正。
第12條
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後,操作「銷售機構維護」交易,將
簽約使用交易平台之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之基金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
亦同。
第37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境外基金扣款授權書
核印建檔資料查詢」交易,列印「境外基金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
細表」,確認內容無誤後,將明細表一份併同扣款授權書第一、二、三
聯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銷售機構為客戶授權之扣款行者,應自行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
業,完成核印者,於留存扣款授權書第一、三聯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
司,並將明細表一份併同扣款授權書第二聯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
公司。
第38條
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
之核印作業:
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銀行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
扣款授權書第一、二、三聯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
印者,於留存扣款授權書第一聯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並將第
二、三聯及彙總表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將扣款授權書第三聯返還
銷售機構總公司。
二、扣款行屬第一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
公司於抽存扣款授權書第二、三聯後,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
授權書第一聯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於留存
扣款授權書第一聯後,以電子檔經由本公司帳務代理銀行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將扣款授權書第三
聯返還銷售機構總公司。
第58條
本公司於申購日或指定扣款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將完成比對之申購款項
中屬新台幣部分,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59條
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或「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資
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單筆申購明細表」或「境外基金
定期定額申購明細表」,確認結匯匯率及原新台幣申購金額結匯後之外
幣申購金額。
第67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買回申請時,檢視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
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
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及買回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
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
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前項申請買回之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時,銷售機構應取得客戶
書面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銷售機構於檢視客戶
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依前項規定操作交易將包含買回
費用扣款之買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買
回費用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67-1條
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客戶買回作業時,遇有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
用者,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之資料,編製
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扣款作業。
扣款行依據本公司通知辦理客戶買回費用之扣款作業後,應於當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扣款者,
即取消該筆買回交易。
第69條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買回資料不符時,應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操作「
境外基金買回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交易,並經
確認後依第六十七條程序重新輸入正確買回相關資料。
銷售機構核對之買回資料係包含買回費用扣款者,前項作業應於下午二
時前完成。
第85-1條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之ㄧ及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客
戶申請轉換並以扣款方式給付轉換費用時準用之。
第99條
本公司俟結匯作業完成後,編製「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
幣 /外幣)」,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資料查詢
」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幣 /外幣)
」,確認結匯後配息款項之分配資料。配息款項分配之計算,新臺幣及
日圓計算至元為止,其他幣別則計算至分為止。
第126條
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總
代理人及其銷售機構接受客戶申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仍得使
用交易平台依前述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等相關作業辦理。
第128條
新總代理人使用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境外基金機
構、基金、申購手續費拆帳比率等資料維護作業,依第三章基本資料維
護作業之作業程序辦理。
第136條
銷售機構每月初得操作「手續費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銷售機
構申購手續費對帳單」、「銷售機構買回/轉換費用對帳單」,核對銷
售機構前月份申購手續費金額、買回 /轉換手續費金額及其明細資料。
第139條
本公司每月初就作業服務費金額開立發票及公文寄送銷售機構,並將銷
售機構分配之申購手續費及買回/轉換手續費扣除作業服務費及銀行匯
費後,匯款至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留存之款項帳號。
第146條
總代理人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交易確認資料更正作業
:
一、總代理人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
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
認」、「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
知」交易,重新輸入正確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相關資料。
二、總代理人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
購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
轉換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及「境外基金孳
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更正」交易,更正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
相關資料。
第147條
銷售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查詢作業:
一、總代理人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銷售機構應操作「境外
基金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境外基金買回款項預分配查詢
」、「境外基金轉換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境外基金配息款項
預分配查詢」及「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分配單位數資料查詢」交易
,查詢申購、買回、轉換或孳息分派之分配明細資料。
二、總代理人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銷售機構應操作「境
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查
詢」、「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外基金配息款項
預分配查詢」及「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更正查詢」交易,
查詢更正後之申購、買回、轉換或孳息分派之分配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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