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82489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第67條、第69條、第136條、 第139條、第146條、第147條;增訂第67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並自 99年8月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客戶買回作業時,遇有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
    用者,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之資料,編製
    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扣款作業。
    扣款行依據本公司通知辦理客戶買回費用之扣款作業後,應於當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扣款者,
    即取消該筆買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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