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82489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第67條、第69條、第136條、 第139條、第146條、第147條;增訂第67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並自 99年8月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買回申請時,檢視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
    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
    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及買回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
    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
    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前項申請買回之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時,銷售機構應取得客戶
    書面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銷售機構於檢視客戶
    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依前項規定操作交易將包含買回
    費用扣款之買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買
    回費用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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