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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
回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 HNBKTWTP127
(二)受款人名稱: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三)受款人帳號: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93700 +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93700 +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銷
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
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
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
查詢。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將開戶申請
書影本函知本公司。
三、經本公司核對開戶申請書影本上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
人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
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