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7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82489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第67條、第69條、第136條、 第139條、第146條、第147條;增訂第67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並自 99年8月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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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境外基金扣款授權書
核印建檔資料查詢」交易,列印「境外基金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
細表」,確認內容無誤後,將明細表一份併同扣款授權書第一、二、三
聯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銷售機構為客戶授權之扣款行者,應自行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
業,完成核印者,於留存扣款授權書第一、三聯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
司,並將明細表一份併同扣款授權書第二聯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