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7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82489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第67條、第69條、第136條、 第139條、第146條、第147條;增訂第67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並自 99年8月2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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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
之核印作業:
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銀行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
扣款授權書第一、二、三聯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
印者,於留存扣款授權書第一聯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並將第
二、三聯及彙總表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將扣款授權書第三聯返還
銷售機構總公司。
二、扣款行屬第一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
公司於抽存扣款授權書第二、三聯後,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
授權書第一聯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於留存
扣款授權書第一聯後,以電子檔經由本公司帳務代理銀行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將扣款授權書第三
聯返還銷售機構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