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82489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第67條、第69條、第136條、 第139條、第146條、第147條;增訂第67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並自 99年8月2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交易確認資料更正作業

    一、總代理人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
    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
    認」、「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
    知」交易,重新輸入正確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相關資料。
    二、總代理人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
    購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
    轉換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及「境外基金孳
    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更正」交易,更正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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