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係指企業原始認列時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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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及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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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指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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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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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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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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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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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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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益應列入股東權益。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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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係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一年內到期部分。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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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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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辦理期貨經紀業務,依規定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依公平價值結算之差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餘額與期貨交易人權益之餘額不符時,應附註說明其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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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因期貨交易人權益發生借方餘額,應由期貨商追償之金額。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業已確定無法追償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無法追償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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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券保證金: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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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券擔保價款: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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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收票據: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提供擔保之票據,應予註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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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收帳款:因經營業務所生之債權。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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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所生之債權。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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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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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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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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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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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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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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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應依據基於交易目的持有有價證券、開放式基金、貨幣市場工具、選擇權契約或期貨交易保證金等分類記載。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依市價結算之差額。買入選擇權係指期貨商買入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所支付之權利金。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除持有興櫃股票採成本法評價外,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商品;原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商品亦不得重分類為該類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