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00433 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 條、第 17條、第21條、第24條、第34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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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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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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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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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至第三章及第五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