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00433 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 條、第 17條、第21條、第24條、第34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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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商資產負債表之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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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資金:外國期貨商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所用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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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積盈虧: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尚未匯回總公司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依有關法令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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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外國期貨商因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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