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00433 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 條、第 17條、第21條、第24條、第34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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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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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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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外國期貨商於編製第二項之股東權益變動表,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權益變動表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