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9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00433 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 條、第 17條、第21條、第24條、第34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2.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3.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流動負債: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企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1. (一)短期借款: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列明。
      2. (二)應付商業本票: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商業本票。應付商業本票應按現值評價,應付商業本票折價應列為應付商業本票之減項。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3.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4.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係指企業原始認列時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 2.其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 二、長期負債: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金融負債金額達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1.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期貨商發行之債券須附註說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2. (二)長期借款: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應按現值評價。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借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期貨商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再融資或展期,或基於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資產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應列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金融負債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使該負債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並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且於展期期間企業有能力改正違約情況,債權人亦不得要求立即清償資產者,則列為非流動負債。
      3.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4. 三、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什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下列為其他負債之主要科目:
      1. (一)違約損失準備: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定期就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手續費收入中提列一定比率,作為彌補客戶違約所生損失之準備。
      2. (二)買賣損失準備:期貨商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定期就自營已實現淨利中提列一定比率,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3. (三)存入保證金:其他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4. (四)分公司往來:期貨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5. (五)總公司往來:期貨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6. (六)內部往來: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其期貨部門與其他部門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7. (七)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負債。
    5.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益應列入當期損益。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本科目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負債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商品;原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商品亦不得重分類為該類金融負債。
    6. (四)特別股負債-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負債-非流動。
    7. (五)期貨交易人權益:期貨交易人所繳存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依公平價值結算之差額。期貨交易人權益發生借方餘額時,應以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列帳。期貨交易人權益之餘額與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餘額不符時,應附註說明其差異原因。
    8. (六)應付票據: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附註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9. (七)應付帳款:因經營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
    10. (八)其他應付款: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應付薪資、應付股利及應付代收現金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11. (九)其他金融負債-流動:係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之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企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12. (十)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款項。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13. (十一)代收款項:代收之各種款項,如代收期貨交易稅及代收薪資所得稅等。
    14. (十二)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如應付公司債及長期借款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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