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委任之流動量提供者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辦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流動量提供者業務。但不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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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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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個月因辦理指數投資證券業務,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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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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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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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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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一年未曾受本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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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