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8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4160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屆滿前,遇有發行計畫所載之提前贖回事由終止櫃檯買賣者,發行人應於符合提前贖回條件之次一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指數投資證券。
  2. 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屆滿前,遇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十五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事,經本中心公告終止櫃檯買賣者,發行人應於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指數投資證券。
  3. 發行人依前二項規定贖回指數投資證券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持有人名簿所載數量,返還價金。
  4. 前項價金依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發行人於終止櫃檯買賣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將應付款項匯撥至本中心,經本中心彙總上述款項後,即匯撥予證券商交付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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