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8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4160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委任之流動量提供者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辦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流動量提供者業務。但不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1.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2. 二、最近三個月因辦理指數投資證券業務,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3. 三、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4.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5.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6. 六、最近一年未曾受本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7.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2. 發行人委任之流動量提供者經本中心依前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其辦理流動量提供者業務時,發行人應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或另行委任適格之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並函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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