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8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4160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初次辦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流動量提供者業務前,向本中心申報開立流動量提供者專戶。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設於其自營部門下,本國證券商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五,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帳號為九九八八八八–五;發行人委任其他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設於受委任者之證券自營部門下,本國證券商帳號八八八八八八–六,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帳號九九八八八八–六。
  2. 證券商辦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流動量提供者業務,應透過前項專戶為之,其保管劃撥帳戶內之指數投資證券,不得辦理質權設定。
  3. 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時,應將指數投資證券上櫃前未銷售及嗣後增加庫存造市用之部位,全數劃撥至第一項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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